鄂尔多斯律协|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学术   2025-02-02 00:01   重庆  

为依法保障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权利,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针对律协在受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鄂尔多斯市律协律师惩戒委员会起草了《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经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权利,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促进鄂尔多斯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诉人向本会投诉会员违规执业时,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承诺其所投诉的内容客观真实,并同意若其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将被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故意捏造本会会员违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意图使本会会员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投诉行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同一投诉人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二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同一投诉人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二次及二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三)故意捏造或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本会对投诉已作出决定,投诉人无新事实或新证据重复投诉的;

(五)经依法处理结案,仍以不正当方式威胁、干扰、滋扰会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经审查发现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本会将及时通知被投诉会员,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如果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会员可以向本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对于恶意投诉的典型案例,本会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执业环境。

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其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并向本会会员进行预警提示。

第六条 本会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将依据行业规则给予纪律处分。

恶意投诉行为涉嫌犯罪的,本会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恶意投诉行为由本会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核实、认定。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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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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