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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给娃买尿不湿,遇到店家搞活动价格优惠,就一次买了5件,扔到自己开的面包车后排位置上。半路上遇见交警检查,交警认为面包车上放尿不湿是人货混装,直接开了罚单,罚款100元,男子一气之下,将交警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交通法规在为人民出行安全保驾护航的同时,对于车辆的违规行为也是严查不放。
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身携带的物品往往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的,特别是像婴儿用品这种家长必备的物品,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被安放在车辆的不同位置。
一位广西的男子潘强,就因为将尿不湿安放在车辆后排位置,被交警当作“人货混装”开具罚单。
潘强觉得委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广西南宁的潘强,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外出。一路上,潘强的妻子让他给孩子买尿不湿,他便立刻开往母婴用品店。
而当潘强满载而归的时候,却遇到了正在查车的交警。
交警逐车检查,当看到潘强车的后排位置堆放了几大包的尿不湿的时候,便当即认定其为“人货混装”,并给予潘强100元的罚款。
对此,潘强并不理解,他觉得自己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车上的尿不湿,明明是自己的孩子使用的,跟“拉客”什么的完全就是两码事,根本算不上是“人货混装”,交警是在“无理开单”。
潘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交警的处罚行为存在问题。
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潘强表示自己对婴儿尿不湿的事情十分清楚。
他觉得国家对于“人货混装”的定义,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车辆私自拉货物,而导致超员或者超载的情况。
而他这边所使用的面包车,根本就没有从事任何拉货的行为,更加不会存在着超员或者超载的问题。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交通规则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违法,交警的处罚行为就存在着一定的错误。
而在整个过程中,潘强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面包车并不是一辆货车,只是一辆普通的载人车辆而已。
而他所搁置的尿不湿,也确实是自己家中的孩子在使用,不存在着任何违规的地方。
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也证实了潘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属实,他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违法,交警的处罚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错误。
经过法院的合法审理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法院对于此案做出了最终的判决。
法院对于潘强将婴儿尿不湿搁置在车辆后排位置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婴儿尿不湿确实可以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的“货物”,尽管这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货”,但是在车辆的搁置和使用过程中,也是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的。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对于“人货混装”的定义和处罚也有着一定的说明,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潘强所搁置的婴儿尿不湿确实可以被认定为“人货混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货”。
交警在开具罚单的时候,并没有存在着错误,他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交通规则来进行处罚的,完全没有“无理开单”一说。
法院也对潘强的面包车进行了一定的判断。
尽管面包车可以用来进行载人活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货运活动的。
在潘强的车辆当中,因为使用的特殊性和后排位置的空间大小,非常容易被人利用来进行私自拉货的行为,这也是交警开具罚单的重要原因。
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面包车被利用来进行私货活动,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压力。
无论是从潘强的主观情况来看,还是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他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违规嫌疑,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法院驳回了潘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交警所做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工作当中,我们都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不能够出现一知半解或者错误理解的情况。
特别是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的法律进行,我们更加要严格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不能够出现侥幸心理或者“歪解法律”的情况。
只有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为交通管理工作和平安道路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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