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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以追求自由、热爱自然著称的新西兰,最近闹出了大新闻,网友吐槽:
“说好的穿衣自由呢?”
01
三男宝妈发出请愿
Amy Dixon来自新普利茅斯,有三个儿子,最近她发出了一项请愿,希望新普利茅斯公共泳池 Aquatic Centre禁止女性穿丁字裤。
她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陪8岁儿子上游泳课时,她看到了一些穿丁字泳裤(g-string swimwear)的人。
Dixon说“这是色情的。”
为了搞清楚是否只有自己有类似想法,想知道自己是否是个假正经的人,或者其他父母是否也为孩子接触到穿着暴露的人而感到不舒服,她发起了这个请愿。
“我不想成为一个过度保护孩子的妈妈。但这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环境吗?
“如果是这样,我会想办法让我的孩子做好准备。”
除了在公共泳池,Dixon还对人们在户外的穿着有意见。
Dixon说:“在河边、沙滩和泳池里过夏天时,总是看到穿着丁字裤比基尼的女孩,这让人很沮丧。
“我不想看起来像一个专横的妈妈,但是我的儿子们一直没有一个可以尽情玩耍的地方。
“我们一家人因此一直无法完全舒适地享受生活。”
她说,家长对孩子用的电子设备进行管控,防止孩子接触到不良内容,或者带孩子到海滩的其他地方玩,以避免看到穿着不当的人。
“但当我们在游泳池时我不能这样做。”
Dixon担心这份请愿书会引起一些人的不满,他们会认为她对丁字裤比基尼的立场过于保守或过时。
“我还想知道,如果某种体型的女性穿丁字裤,或者男性暴露自己的身体,大家会对此没意见吗?”
02
市民各持己见
对于Dixon的倡议,不少带孩子在Aquatic Centre游泳的父母表示赞同。
在网上也已经有117个人在请愿书上签名,表示支持她的想法,认为人们不应该在公共泳池穿丁字裤之类的暴露泳衣。
“我支持,因为他们没必要在公共场合穿很清透的比基尼。”
“我同意,公共场合应该是保护孩子和家庭的地方。”
而另一边,很多网友也表示这实在是没必要。
“她不是一个普通的妈妈,她是个男宝妈。”
看样子“男宝妈”的梗在全世界通行。
很多人吐槽一些女性在生育男孩之后,会站在男性的角度思考问题,维护男性的权益。
例如在中国曾有“男宝妈带儿子去女厕所引争议”的新闻。
而Dixon如果是三个女儿的母亲,可能就不会写下这封请愿书了。
也有网友,觉得她“应该先管好自己的儿子”。
“啊!所以她不想教自己儿子如何在公共场合尊重别人的身体,而是宁愿把别人的身体隐藏起来。
“这听起来像是伊朗的解决方案。(要思考的是)如何不将女性物化。”
人们觉得这其实“是个很好的教育时机”。
“我的第一个想法是,这对有儿子的妈妈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机会。
“开启关于尊重的讨论,教他们不要在公共场合色迷迷地盯着别人看,觉得他人有吸引力是正常的,但不能因此而无礼,等等等等。
“许多男孩会对衣着暴露的女孩感兴趣,这很正常。教他们如何在这些时刻处理好自己,似乎比试图避免这些时刻更明智,因为大家不可避免会面对这些情况。”
很多人觉得,“8岁的孩子根本不在意这些”。
“我向你保证,一个 8 岁的孩子不会觉得比基尼是色情的。”
“我觉得一个 8 岁的孩子根本不会管穿丁字裤的人,除非他们的父母对此大惊小怪。
“今年夏天我们在佩罗鲁斯游泳,一些游客赤裸上身晒太阳,但我8岁的孩子甚至没有注意到,因为他忙着做8岁孩子的事情。 ”
有人嘲笑她太过保守。
“她想要那些20世纪30年代的旧泳衣。泳衣长度不得超过膝盖以上6厘米,否则将被罚款或监禁。”
也有人觉得这是“厌女问题”,不去管好自己孩子,而去怪女性。
“厌女情绪源自家庭内部。”
03
“新西兰人:接受裸体但不接受三角裤?”
其实这样的矛盾不是第一次出现。
2019年,奥克兰女生Yvette Harvie-Salter在泳池游泳时,就被救生员要求遮住身体,原因是她穿了“有些暴露的泳衣”,还告诉她其他女性顾客已经对此投诉。
当时她穿的是在 Glassons购买的泳衣。
Yvette Harvie-Salter对此表示,她觉得自己的身材受到了侮辱,游泳池也失去了一位忠实的顾客。
很多网友也表示,欧洲等其他地方,比新西兰更加“保守”。
“这个妈妈说,除非他们规定了其他人可以穿什么,否则家人就无法享受生活。
“欧洲人对人们的身体有更加成熟的看法。”
“希望她永远不要让她的儿子去欧洲旅行,因为她会受伤的。”
“巴西式比基尼泳裤比普通比基尼泳裤露出的部位更多。”
而新西兰,相比之下可能“保守一些”,特别是这里的男性,很不喜欢三角内裤。
大家常说,去沙滩的新西兰男人,只有2类会穿三角内裤:
职业游泳人和上了年纪的怪鸟(old codgers with leathery skin)。
之前Expedia做过一个全球调查,发现kiwi对三角泳裤的认同率最低,仅6%。
研究发现,认同三角泳裤的kiwi还不到认同裸体海滩的kiwi的一半。
这就是说对新西兰人来讲,一丝不挂比穿三角泳裤还要容易接受一点。
根据《1981年简易程序罪行法》(Summary Offences Act 1981),任何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行为如果被认为是不雅或有可能引起公众不安,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这包括公共裸体行为。
但是在一些指定地点,大家可以享受“裸身的自由”。
例如,奥克兰的皮哈海滩(Piha Beach)和陶朗加的帕帕摩阿海滩(Papamoa Beach)都有指定的裸体区。
不知道新闻中这位妈妈,怎样看待裸体沙滩上的裸身女性。
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