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文摘   2024-11-23 15:03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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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秩序管理,缓解城区交通拥堵、解决人行道行人通行难、创建规范的城市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在城区道路停放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位的,必须在车位内停放机动车,车头朝外或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未施划停车位地点禁止停放机动车。

二、车身长度超过停车位长度0.5米的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车位内停放,且车身超出部分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三、黄牌车辆(中型客车除外)、运输畜禽及粪便的小型货车禁止在城区道路及公共区域停放,运输生活物资车辆可以按照交警规定时间段临时停车装卸货物,装卸货物完成后立即驶离。

四、禁止在斑马线、网格线、消防通道内停车。

五、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及学校正门、小区出入口、狭窄巷道等地点禁止停放车辆,学校路段接送学生车辆禁止双排停车。

六、临街公共停车位内禁止停放事故车、报废车。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停车的,交警大队将通过移动摄像、固定电子监控设备进行记录,依法处罚或强制拖移车辆,对在“严管路段”、斑马线、网格线、消防通道内停车或停车导致交通拥堵或车辆缓行的,取消10分钟免罚措施及提醒,对违停车辆直接下达违法停车告知单或电子抓拍。

特此通告。

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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