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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泉成,男,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50203****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大田村2组461号
执行依据:(2023)辽0321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6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提供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被执行人:柴亚利,男,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90315****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徐术村3组
执行依据:(2017)辽032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6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二被执行人中一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恒奎与被执行人台安县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兴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县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兴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庞兴航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总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直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庞兴航,男,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01207****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1组
执行依据:(2017)辽032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2018)辽032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台安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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