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动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以下200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200辆机动车信息。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FM99.6删除。
编辑:曹莘研 责编:王恩军
终审: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