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一条-关于动物疫情报告的规定

百科   2025-01-27 11:32   山东  


第三十一条-关于动物疫情报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2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情报告的规定。

一、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按本条规定,负有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从事动物疫病监测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动物疫病检测和诊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

二是从事动物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

三是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工作人员等。

四是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等人员。

五是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动物饲养场、畜禽散养户,以IC养实验动物、观赏动物、宠物等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是从事动物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各种动物的屠宰厂(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农村地区为农民自用动物提供屠宰服务的人员。

七是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集贸市场等场所从事动物经营6单位和个人及代理人。

八是从事动物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用于隔离进出境动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的隔离场所以及其他隔离场所的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

九是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经道路、水路、铁路、航空承运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从责任报告人的身份看,既包括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的社会从业者,又包括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科研院校,也包括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疫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海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

    责任报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本法规定,也有报告动物疫情的义务,但他们与责任报告人在承担不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律责任方面是不同的。主要是考虑到责任报告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相比具备更好地发现动物疫病的能力、条件和知识等,在疫情报告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的报告时机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及时按程序和要求报告。动物染疫是指动物患传染病;动物疑似染疫是指尚未确诊,但有症状表明动物可能染疫。动物疫病通常具有传染性强,易感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高,生产性能影响严重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等特点。动物疫病不仅事关发病动物个体,而且关乎公共卫生安全。以法律形式确定动物疫情的报告时机,是十分必要的,是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原则的重要体现。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是指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出现法定报告疫病的典型临床症状或疑似临床症状;或者经实验室检测初步诊断为该动物疫病;或者具有动物疫病相关流行病学特点,或者存在发病急、连续发病快、死亡率高或连续死亡、生产性能下降明显、常规治疗和防控措施无效等异常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接受主体和方式

    与原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同,本条规定,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报告接受主体明确为疫情报告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来说就是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如区域畜牧医站、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法未明确报告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方式。为便于报告疫情,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报告电话和报告方式。

四、动物疫情报告阶段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鉴于动物疫情具有易传播、易扩散的特点,必须按“早、快、严、小”要求迅速采取防控措施,本法规定在疫情报告阶段有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是责任报告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在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将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对有关场所和设施设备消毒,不得出售、转移该场所动物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应妥善保存病死动物,以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诊断。

二是接受疫情报告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当采取的措施。在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对疫情发生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迅速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技术控制处理措施,监督指导相关从业者落实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隔离、暂停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做好场所环境消毒、对病死动物和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病进一步扩散;如果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为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应当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处置措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尽可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五、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动物疫情的上报,有利于上级机关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从宏观层面确定采取的紧急预防控制措施。涉及重大动物疫情、新发病以及外来病等,及时规定上报疫情更为重要。所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严格执行疫情上报规定,不得贻误时机造成疫情扩散、损失扩大、控制成本增大等不利后果。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上报。此处“国家规定的程序”,是指国务院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规定等确定的程序。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看完后请您分享到朋友圈,让更多人受益!

转载声明:本文源自动物法堂,转载请注明出处。免责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的文章作品均转载相关媒体或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文章主要供大家学习交流使用,如有违规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动检之声
《动检之声》是为兽医从业人员提供新闻、技术、产品等服务的综合平台。权威发布国家兽医卫生法律法规、动物卫生监督、及时准确传递兽医兽药行业最新发展动态、政策解读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