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首例!自招保安未备案被处罚!

民生   2024-12-02 23:50   江西  


 为规范全县保安服务市场秩序
促进保安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
治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案件
针对保安服务管理行业违法行为
开出全县首张罚单

10月初

治安大队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

某物业公司在兴国县两个小区

开展物业和保安服务

但一直没有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

到公安机关备案

发现该违法行为后

治安大队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

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到整改期限后

该公司仍然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近日

治安大队针对该违法行为

开展全面调查取证

在法制大队的精心指导下

兴国公安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招保安员单位是指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


《条例》第14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备案资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条例》第23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条例》还规定,对逾期未备案或未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下一步

兴国公安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

目标导向、结果导向

优化完善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措施

始终保持严管严查严控态势

推动社会治安管控工作向纵深发展




来源:兴国公安

兴国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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