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河砂!李某被判刑

民生   2024-12-03 23:07   江西  


河砂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保持堤防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却在河道内私自非法采砂。自以为看到“商机”,不料等来的却是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村河道等地,于夜间、凌晨雇请谢某、廖某等人驾驶挖机、铲车非法盗采河砂,再销售给杨某等人非法获利。李某非法盗采河砂共计302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6620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024年11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和基础设施建设,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大家要提高对非法盗采河砂行为的危害性认识,积极检举非法采砂行为。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公安、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协同治理,依法惩处乱采、滥挖、破坏、污染河道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法治之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来源:兴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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