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电白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应向郑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林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林某名下财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林某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8月,郑某向法院执行干警反映,林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正在拘留所执行拘留中。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拘留所询问被执行人林某,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表示无能力履行。
法院从公安机关处获悉,被执行人林某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财付通进行日常消费、提现、转账,故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查实其行为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匿财产并恶意转移,借此逃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不仅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诚信是根本,守法是底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为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应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切不可耍小聪明,任何通过违法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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