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中医院(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州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1456372689C
住所: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大道32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981456372689C001V)有效期已于2023年8月19日届满,在证件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报表》《检测报告》(汇通检字(2023)第120501号)、《检测报告》(汇通检字(2024)第010201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981456372689C001V)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医院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4〕24号),拟对你医院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医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医院于2024年9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公开举行本案听证会。会上,你医院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1、承认实施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擅自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未对环境造成影响;3、请求免予或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2、本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擅自排放污染物,与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水是否达标排放不存在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免予或从轻行政处罚的理由;3、罚款金额裁量恰当,不存在处罚过当情况。因此,我局不采纳你医院提出的免予或从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五点§2.5.2“裁量起点10%、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重点管理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医院实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981456372689C001V)有效期已于2023年8月19日届满,在证件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肆万元(¥34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15%+9%)×100万元=34万元。
限你医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医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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