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非法改装”等问题隐患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涉及电动车安全事故发生。近期,松阳公安交警开展电动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车辆改装、加装以及拆除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不仅要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还要经过严格的整机测试。如果单独改动某一部件,将会破坏其整体性能,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改装呢?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改装?
1.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2.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3.拆除或改动车速提示音装置。
4.加装动力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动力电池。
5.加装伞架、车篷。
6.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导致爆炸。电动自行车电池一般有铅酸电池、锰酸锂电池、三元电池、磷酸亚铁锂电池等多种类型,每种电池的充电电压并不完全相同,在改装的过程中容易发生混用,从而导致过充电,进而引发起火爆炸。
导致自燃。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会导致电路不稳定,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或者行驶中,容易出现短路,从而引发自燃,电动自行车改装电瓶后,由于电压升高,改装后的电动车控制器或电机很容易烧掉。
超速行驶、危险难控。电池进行改装后,整车重量增加,车速提高后,行驶过程中就越可能失去控制,有侧滑和前翻的危险。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很容易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造成交通隐患。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
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松阳公安提醒大家
电动车非法改装
既危险又违法
请广大群众
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车时
选择正规车行购买合法合规车辆
上牌、上路行驶
杜绝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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