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发生在梧州藤县的典型案例

美食   2024-11-18 22:13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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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典型案例,

四人以赌博形式

诈骗了一名吴大姐的钱,

涉及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可要注意听咯。

诈骗过程

第一步,如何物色大鱼,找借口认识大鱼,取得初步信任


肥佬、阿瘦、肥婆、老黄在某一赌场早已经认识了。 


肥佬:“阿瘦、肥婆,你D体,吴大姐在藤县做保姆的,应该有钱的,可以设赌局局骗她的钱。” 


肥佬、阿瘦:“肥婆,你先去骗取她的信任”,阿瘦用手机拨通了吴大姐的电话,嘟嘟嘟,接通了。 


肥婆:“某某,我介绍你落广东做保姆怎么样,工资有5000、6000元波”。


吴大姐:“好呀,好呀,那我赶紧辞掉藤县的保姆先,藤县的只给得3000元工资”。 


肥婆:“那中午了波,一起出来吃粒云吞列,我就在你对面条街,这边有间云吞店”。 


吴大姐:“好,我就到”。 


于是,肥婆在和吴大姐吃云吞期间又进一步套近乎,本来是蒙江的,讲是和平的。阿瘦同同肥佬在对面的超市坐住体住,落出鱼已经上钩的奸笑的表情。



第二步,进一步取得信任,大鱼已经上钓

阿瘦:“吴大姐,中午了波,出来蒙江某某饭店吃饭喂,具体体下你是否适合落广东做保姆,我让肥婆去接你。”

于是,阿瘦、肥佬、肥婆、吴大姐一起吃完饭后,关键人物老黄进来了包厢,吃了一下,肥佬:“好似有点无聊,我们赌下咯,拿玉米粒抓双单,随便你们买,我做庄家”。

吴大姐没有参与赌博,老黄赌了几盘就输了2000元左右,老黄就讲:“不做了”。然后老黄就出去饭店外面抽烟了。

肥佬:“我给你D体体,我是如何出老千赢老黄2000元的”

于是,肥佬开始表演“精湛”的出老千技艺,吴大姐看得直点头。肥佬看在了心里(鱼儿上钩了)说到:大家拿点出来照照宝就可以,我们一起赚大钱。肯定赢的,赢了钱会给分成。

此时,老黄走进来:“要赌就赌大点,10万元一把”

然后肥婆、肥佬、阿瘦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问:“吴大姐是否有钱,先出点本,到时赢了有分成”。

吴大姐:“我可以借给你们三个,我去取钱”,就出去就近的银行取钱了,阿瘦去药店买了一包穿心莲。



第三步:收网大鱼

五个人找到了一个地方,老黄做庄家,阿瘦、肥佬、肥婆做闲家,不一会,吴大姐借给肥婆的14000元就全部输了,老黄就说不做了,就走了。后来四人就汇集,将14000元分赃了。其中肥婆分得1600元,阿瘦分得3300元。


吴大姐催了肥婆、肥佬几天还钱,但是肥婆、肥佬早已经将她拉黑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了肥婆和阿瘦,另外两个在逃。



法院判决

最终肥婆、阿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肥婆退赔吴大姐全部损失,取得谅解,法院根据其所具有的情节,对肥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阿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构成诈骗罪的过程: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阿瘦、肥佬、肥婆、老黄合伙对吴大姐实施了欺骗行为,吴大姐产生了错误认识,吴大姐就去取钱,阿瘦、肥佬、肥婆、老黄取得了吴大姐的财产,吴大姐损失了1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的诈骗数额14000在数额较大的档次。故阿瘦、肥佬、肥婆、老黄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阿瘦、肥佬、肥婆、老黄合伙密谋以设赌局的方式骗取吴大姐的钱财,构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阿瘦、肥佬、肥婆、老黄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本案中的诈骗数额都是按照14000元来计算,而不是肥婆的诈骗数额1600元,阿瘦诈骗数额3300元。肥婆相对于于阿瘦是相对较轻的主犯,在共同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所以肥婆的量刑比阿瘦相对较轻。


苍蝇专叮有缝蛋,骗子偏爱贪财人。本案中,吴大姐轻信了陌生人的花言巧语,自己也心存贪心,被不法分子“钻进了蛋缝”,才诈骗14000元。
不存贪婪心,诈骗难得逞。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万般骗术皆为财,遇到天下掉下的馅饼,莫往前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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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皇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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