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项目建设单位向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递交的书面申请文件;
5.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信用承诺书;
6.建设项目正式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可研批复、核准同意、备案告知书等);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批准文件或乡镇出具符合乡村规划意见或相关文件及规划图;
8.村民(或代表)对项目使用林地的表决意见书(2/3以上出席、表决同意、签字印章);
9.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公示情况说明、公示内容、所属乡镇及村的公示照片(前、后、远、近);
10.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文件;
11.涉及使用国家公益林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使用意见;
12.涉及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国有林地所属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13.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状调查表(设计单位盖骑缝章);
14.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项目区和使用林地范围矢量数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使用林地现地照片);
15.整改项目,提供查处决定书或判决书、罚款缴纳证明、异地植被恢复验收报告(表)及恢复照片;
16.矿产开发项目,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17.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或审核意见等文件。
(注:所有复印件材料,需申请单位盖章,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除涉密项目外,同步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网报)
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3.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草原书面申请文件;
4.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信用承诺书;
5.建设项目正式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可研批复、核准同意、备案告知书等批准文件);
6.属地旗县区政府出具的拟征占用草原地块的权属及补偿情况说明(单独出具,需明确征占用草原权属、草原协议签订、补偿标准符合自治区统一地价标准、是否有矛盾纠纷等情况);
7.拟征占用草原位置示意图、项目占地布局图、地类现状图、宗地图(需坐标)及现状鸟瞰图,矢量数据(项目区和征占用草原范围);
8.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9.属于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供有效期内的勘探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10.整改项目,需提供查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11.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或审核意见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