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事关电动自行车

政务   2024-10-12 17:29   湖北  

10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日


近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

共同研究商议

以全国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班名义下发通知

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

以旧换新的补贴条件、流程管理和回收有关事项

指导各地相关部门

规范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


通知对以旧换新的补贴条件作出规范。各地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相关企业和门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参与以旧换新补贴的车型销售价格不高于政策实施前一个月同款产品的最低成交价格。经查实发现销售单位利用以旧换新政策,存在先涨价再补贴、承诺不实等行为的,各地商务部门应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还补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作出行政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以旧换新流程管理。向社会公示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门店清单。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和方式,利用信息化平台汇集以旧换新数据信息,形成全流程闭环,按规定进行核销和补贴。鼓励采取支付立减等方式直达消费者,加快对参与经营主体的核销拨付进度,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门店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销售门店张贴通俗易懂的政策补贴示意图。


规范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方面,通知提出,各地应及时公布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回收企业名录,按照城市分布确定至少2家回收企业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回收企业与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建立协作机制,畅通回收价格咨询和交易渠道,便于消费者以旧换新。严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电动自行车车架、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流入二手市场和改装黑作坊,严禁骗补行为,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移出以旧换新活动回收企业名录,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就回收环节的存储安全,通知强调,对于以锂离子蓄电池为动力的老旧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应“一日一清”,由回收企业运送至指定地点安全存放,严禁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违规储存。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严防参加活动的销售门店、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运输工具、存放及拆解场所发生火灾事故。



来源:十堰消防

平安白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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