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甲、张乙、张丙诉称:张某(原告父亲)与王某(原告母亲)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长女张甲、次女张乙、长子张丙。张某有稳定工作,但自2023年2月起离家后,对三原告不承担抚养义务,三原告由母亲王某照顾,王某无法工作,三原告的抚养费用全靠亲朋接济。
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5万元(自2023年2月到2024年9月);
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三原告抚养费各1000元至三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三原告系被告张某的未成年子女,张某对三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自2023年2月份起,三原告一直随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张某未完全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故三原告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王某与张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今后双方是否分居尚不确定,张某今后是否能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及三原告的抚养权归属亦尚不确定,故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截止至法院判决前。考虑到三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的负担能力、抚养子女情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张某给付三原告自2023年2月起至2024年12月止的抚养费共计57000元。
法院判决
由被告支付三原告自2023年2月起至2024年12月止的抚养费共计57000元。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尚未离婚,三原告自2023年2月份起一直由王某抚养,张某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张某应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被告的负担能力、抚养子女情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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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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