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民生   2024-11-13 10:34   河南  



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

提醒告诫函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公告明确,要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监管,现对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要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二、销售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对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主动进行核实,不销售无有效认证证书的产品。

查询方式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

查询方式2:关注“国家认监委”公众号,点击底部“公众查询”—“认监委统一查询平台”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子查询模块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核查方式:核对产品合格证上“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商标”“型号”“CCC证书编号”信息,与网站查询信息是否一致,以及证书状态是否为“有效”。如网站查询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一致,且证书状态为“有效”,即为进货产品已获CCC认证;如网站查询不到任何信息,或查询到的信息与合格证不一致,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证书“暂停”和“撤销”时,或产品生产日期在证书“暂停”期间和“撤销”之后的,均认为进货产品未获CCC认证。

三、做好进货检查验收

1.进货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晰。购进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时,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销售商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建议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可如实记录销售的日期、车型、品牌型号、流向等。

2.检查合格证。新标准实施后,在售车型的合格证中会标注GB 17761-2018、GB 42295-2022、GB 42296-2022,只标注GB 17761-2018一个标准的车型建议查询CCC认证信息,确保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3.2024年11月1日起,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售卖!

4.检查控制器。核对生产厂家、电压、型号等信息,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一致。

5.检查锂电池。2024年11月1日起,在售锂电车型的锂电池,需满足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电池标识上的执行标准和标称电压,锂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得超过48V。

四、加强待销车辆的规范性管理

销售门店现场所摆放、存放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视为待销售车辆,并获CCC认证且各项质量指标与合格证信息一致。不得以非卖品、展示品、临时存放等名义在门店摆放、存放其他无关车辆。

五、加强待销车辆的合法性管理

销售门店应当守法经营,主动公开承诺“拒绝非法改装”,不得进行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11月11日




编辑:齐畅
审核:王淼
终审:何永超
来源: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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