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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持续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静宁县某果品专业合作社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物有机肥案
2023年11月2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格雅维诺”牌生物有机肥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NY 884-2012标准及产品质量明示要求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格雅维诺”牌过磷酸钙20吨(500袋),进价38元/袋,售价40元/袋,已售443袋,剩余57袋,货值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88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物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格雅维诺”牌生物有机肥57袋,没收违法所得886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静宁县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有机肥案
2023年11月2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菌安富”牌复合微生物肥料和“善途”牌有机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上述两种产品均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共计36250元,违法所得246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善途”牌有机肥料59袋、没收违法所得246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静宁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案
2023年10月17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CeogaeLL”牌粒状过磷酸钙肥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4项不符合GB/T20413-2017标准及产品质量明示要求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肥料4吨(100袋),已销售36袋,剩余64袋,货值金额4300元,违法所得10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CeogaeLL”牌粒状过磷酸钙肥64袋、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静宁县某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服务社销售以次充好有机肥料案
2023年10月26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农耕1号”牌有机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4年1月26日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两次检验,均达不到产品标识明示质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有机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696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静宁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或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