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文昌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林某逵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逵利用担任文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符某等10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办理班线客运车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3.06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643.0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对在案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同时就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审理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林某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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