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款”,会计竟错误计入“实收资本”!

财富   2024-11-08 09:36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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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小伙伴经常会有一些问题比较棘手或者不知道怎么解决,实操君也会把这些问题收集起来给大家一个参考,这次有6个热点问题,基本上都会遇到,花2分钟时间一起学习!

收到“投资款”,

会计竟错误全计入“实收资本”!



司收到“投资款”,当然计入“实收资本”,这难道有错?没有吧,是不是有很多小伙伴很疑惑?
其实,如果收到股东的“投资款”,是否计入“实收资本”,是要看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就计入“实收资本”;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就计入“股本”。那筹建期间收到注明“投资款”或“股本”又该如何处理呢?

筹建期间,公司收到注明“投资款”或“股本”,会计分录到底应该怎么写?能不能计入“实收资本”?

这里分为2种情况说明:
情形1: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投资款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XX股东

情形2:收到非股东的打款
对于非股东的打款,即使备注是“投资款”或者“股本”等,也不能确认为投资款,虽然打款人可能是以后的股东,或者已经口头协议约定了你出多少钱,算你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是公司还在筹建期并没有将此其在公司章程中显名,没有出资证明等,在实际收到打款时,可以先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股东

等到公司成立后并按照流程在工商管理局办理好增资变更手续后,再将此笔款项转到实收资本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XX股东(按表决权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超出表决权份额)

公司收到项目投资款,会计分录怎么写?

1.如果对方是投资新成立的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XX股东               

提醒:以上新增股东要修改公司章程,履行增资变更手续等。

2.如果仅仅是收到新项目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投资人

【举个例子】A公司最近看中一个项目,朋友小王想投资100万到这个新项目中,并约定了投资报酬率,双方协商不办理股权手续,那么会计做账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投资人小王   100万元

提醒:投资一般是采取货币资金的方式,但是也可以采取非货币资金,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等。

公司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1.接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但是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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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股东的钱

会计将其他应付款直接转为实收资本,是否可以?



其他应付款直接转为实收资本,是不可以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流程,而且需要评估债权。

因此,只有符合了相关法律程序的债转股,才是合法有效的。这属于非货币性出资中的债权出资,也就是债转资。


一、债转资操作流程!


债转资是 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取得对象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种增资行为,需要经过增资程序、评估验资程序和更变登记手续。


二、股东债转股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债转股一定要留存债权形成过程的规范证据


债权关系需清晰、借入资金流向需明确、借债法律手续需完善、债权成立方面无瑕疵。


四、债转股中需要留存的资料要齐全


留存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中介机构报告、原债权合同等,建议出具评估报告。


五、债转股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债转股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当然,对于因债转股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被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2.5。


六、债转股在法律上的合法性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4号)关于债转股的债权规定如下: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关于债权转股权的规定如下: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提醒: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必须完善借款手续,借款资金流必须清晰,以便将来可以债权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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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人数与社保缴纳人

数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问:请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分析:

现在个税及社保都由税务部门征管了,如果发现不一致,且异常很大,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差异过大且无合理理由要不说明社保漏缴了,或者是个税漏申报了,都会被税务追缴并加收滞纳金,甚至还有行政罚款。


社保人数和个税申报人数不一致可能有社保挂靠,被社保局稽查,让单位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缴纳社保的风险;或者单位漏申报了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个人所得税,要求单位按照社保缴纳人数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当然如果单位有退休员工跟异地缴纳社保的员工,社保人数跟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申报不一致是正常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问:请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总结来说有两个点:
1、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企业能够提供购置资产取得的发票,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
(2)如果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折旧、摊销金额

在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小规模变成一般纳税人了,

享受的优惠政策怎么办?



问:小规模纳税人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还能转回来吗?


很遗憾,就目前的政策来看,并不能。


而且,有些小规模纳税人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甚至还需要补税!具体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果在小规模期间有按时申报纳税,那么不用补缴。


2.如果小规模期间有遗留的逾期未交,除了补缴税款外,还有滞纳金。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应缴的税费科目也不相同,小规模的增值税科目设置的比较简单:


而一般纳税人就比较复杂一些:

还有一个问题,未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专票能否在转为一般人之后就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时的优惠怎么办?


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小规模的优惠政策也将停止享受,那什么时候停止呢?

根据国税局的回复:


1.当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生效之日起就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2.如果逾期不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也不能再适用小规模的减征优惠政策。

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是否有税务风险?



问: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有税务风险?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正常的、真实的经济业务往来,发生了应税货物、服务或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亲兄弟明算账”,如实开票即可,保存相关的合同、凭据等资料备查即可。


举个例子:

一般纳税人A公司有一分公司B,2023年10月份,A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一项服务,总公司A能否开发票给分公司B呢?


答案:

对于真实的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的经济业务,总公司可以给分公司如实开票。


(1)增值税方面

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的是服务费,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征收率是3%(目前享受优惠1%)。


分公司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就地申报纳税,分公司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可自行开票,抵扣,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况,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不过由于这种情况需要满足财税[2013]74号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比如我国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中石油、中石化等,它们就是财税专门发文规范了的。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总分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有人问了?难道分公司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这里说明一下:由于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正常情况下,分公司无需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所以,除非另有规定,分公司都不需要独立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总公司来汇总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END

源:猫叔说税、税务师顾姐、国家税务总局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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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到底要不要月末结转?财政部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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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征期定了!刚刚通知!这些申报变化,会计务必看完再申报!


税局通知!11月起,银行手续费没有发票一律不得入账!马上转给所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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