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九江市政府发布《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从2023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所有区域;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永修县、共青城市、德安县、庐山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等县(市、区)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1
案例2
近日,共青城市公安局甘露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共青城市甘露镇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随后依法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熊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询问,熊某某如实供述其明知所在区域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的情况下,心存侥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熊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1月7日,濂溪区公安分局长虹派出所民警在禁燃禁放区巡查过程中,发现濂溪区孙家垄小区大门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痕迹。经民警多方走访调查证实,孙家垄小区居民周某在小区大门燃放烟花爆竹,民警依法将周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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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公安
编辑:刘希茜
编审:李 玮
统筹:易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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