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彭阳县开展岁末年初烟花爆竹联合检查

政务   2025-01-13 17:45   宁夏  

临近春节,烟花爆竹进入储存、销售的高峰期,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近日,彭阳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在联合检查过程中,民警和各职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询问等方式,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联合执法检查,共参加人员85人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店、沿街商铺、杂货店及废旧厂房、闲置仓库等52家,查处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5处,依法收缴烟花爆竹30余种,受理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1起,打击处理违法行为人2人。通过联合检查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增强了全县烟花爆竹经营人员的安全守法意识,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为全县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相关法规: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私存数量较大的,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处罚

1、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监制|张宝    审核|刘志仁    编辑|吴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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