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文稿解读

民生   2024-12-08 08:28   山东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污水源头治理,有效解决雨污混流问题,我市开展了排水管网溯源排查、正本清源、小区雨污分流等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排水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巩固取得的效果,有必要结合本地实际及实践经验制定我市的城镇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水管理工作。《滨州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中现状问题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度构建,以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达标排放,推进城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增强城市韧性为着眼点和立足点,将对城镇排水管理高质量、精细化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和支撑作用。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本办法出台的目的在于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范相关活动,确保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通过防治城镇水污染,保障水质达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城镇应对雨水排放的能力,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同时,促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排水户行为,提高污水处理效能,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升数智化水平,以实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高效、有序开展,适应城镇发展需求。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67条,针对我市污水排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补充完善制度上的空白点、薄弱点和模糊点。重点围绕规划与建设、城镇排水管理、污水处理、排水设施养护与保护等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的术语定义。《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市县两级建成区的城镇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

1.明确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禁止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2.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自建排水设施具体要求。自建排水设施存在雨污错混接情形的,由排水户自行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住宅小区的阳台和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现有住宅未设置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逐步改造。

3.明确了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城镇排水设施的有关要求。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的费用。

(三)城镇排水管理方面。

1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依规向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2.排水户负责自建排水设施日常运维及通沟污泥处理,遇突发情况应停止排放并报告。

3.排水户不得将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雨水管网,禁止将雨水、污水混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水质要达标。

4.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排水许可,也可由排水户单独办理。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5. 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沉淀池、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的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6.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已接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允许接入、整改后接入、限期退出”三种类型。

7.在排水管理工作及“小散乱”排水户治理中,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城镇排水、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联合监管、共同治理”的协同机制。

(四)关于污水处理方面。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全规范处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泥,对污泥转运、处置过程中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全链条跟踪、记录,加强转运车辆的实时定位监控,完善相关台账记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2.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特定情形应优先使用。

(五)竣工验收备案与设施移交

1.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提交移交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排水设施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雨污水管网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污水管网闭水试验报告等资料,并负责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完成移交接管期间的维护管理及缺陷整改工作。

(六)设施维护与保护

1.公共排水设施按照职责权属划分分别由市、县两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未移交的以及因施工临时占用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自建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道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属地政府确定维护单位。

2.为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禁止损毁、盗窃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倾倒废弃物、擅自加压排水等8项危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3.对运营维护单位提出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维修计划、强化日常巡查养护、定期清理疏通设施、指导排水户规范接驳、劝阻违规行为、维护安全管理等要求。

(七)有关法律责任

1.明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排水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既有规定处罚,主要处罚依据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明确了执法主体。《办法》中规定对水行政执法职能已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县市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其他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解读联系人: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污水管理科 孙明杰

联系电话: 0543-221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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