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900元,要求其赔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000元。本案系临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全部采纳。据悉,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粉条时,多次超标准添加明矾,先后4次被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并被要求整改。然而,王某某置若罔闻,最终被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临县检察院收到案件后,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充分发挥综合履职职能,通过内部移送线索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办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正声吕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