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7批次不合格产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涉及香蕉、白面馒头、山药、荔枝
……
一、绵阳市涪城区果粒水果坊销售的香蕉和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果粒水果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涪城区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果粒水果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涪城区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二、三台县潼川镇周绍兴小吃店经营的白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三台县潼川镇周绍兴小吃店经营的“白面馒头”(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4-08-13)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三台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三台县潼川镇周绍兴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三台县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75.40元;没收添加有甜蜜素的馒头100个,没收甜蜜素4袋;罚款48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三台县潼川镇周绍兴小吃店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清楚。三台县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制度。
三、绵阳市游仙区露水源送水站销售的标称由绵阳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涪城区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23元;处罚款34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绵阳市康乐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停业整改,准备更换设备及厂房改造。涪城区局责令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严格按照生产许可申证的车间布局与生产工艺的要求来升级改造,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游仙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游仙区露水源送水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游仙区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罚款15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游仙区局要求绵阳市游仙区露水源送水站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四、绵阳市涪城区时时鲜蔬菜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时时鲜蔬菜店销售的“山药”(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8-06)被检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时时鲜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涪城区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7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时时鲜蔬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涪城区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五、绵阳高新区信发朱记肥肠粉小吃店经营的自制肥肠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信发朱记肥肠粉小吃店经营的“自制肥肠粉”(加工日期:2024-08-16)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绵阳高新区信发朱记肥肠粉小吃店制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新分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元;对经营者罚款500元。
2. 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信发朱记肥肠粉小吃店在制作肥肠粉时未能精确计算食品添加剂的量,仅凭日常经验添加,导致加工的食品不合格。高新分局责令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精确计算食品添加剂的量,使用计量器具进行准确称重,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
六、绵阳市涪城区百果汇水果店销售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百果汇水果店销售“荔枝”(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8-03)被检出“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百果汇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涪城区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百果汇水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涪城区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来源: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亚妮 校对:朱雅馨 审核:李俊 黄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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