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2017年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全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机制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如当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等正受到广泛关注。由此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2】修订后的条例呈现哪些特点?
答: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明确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义务,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消极因素,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配套衔接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中预防、干预、矫治等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为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提供重要支撑。三是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总结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形成较为全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规范。
比如,进一步细化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奖励制度;建立安全、规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依法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研判与应用。条例第十条中还提到,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建立健全长江三角洲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作机制等。
【3】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3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干预与矫治、预防重新犯罪、支持与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先,条例对预防犯罪的教育作出专章规定,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答:条例对预防犯罪的教育作出专章规定,把预防摆在首位,整体上要求通过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重点明确学校、家庭教育责任。学校层面,法治副校长制度更加完善,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需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家庭层面,针对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家庭,要求父母双方互相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4】未成年人父母教育责任是怎样的?教育部门、学校教育的职责又如何?
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实施科学家教,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根据需要送其就医,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尤其提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网络素养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培养未成年人获取、分析、判断、选择网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教育部门、学校则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配备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
【5】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范围,为干预和矫治工作提供基础。先请介绍“不良行为”有怎样的界定?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 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二)滥用成瘾性药物;
(三)多次旷课、逃学;
(四)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五)沉迷网络;
(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八)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九)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十)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6】条例中提到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谁来干预?如何干预呢?
答:本次修订加强了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简而言之: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批评管教。
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管理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
有关社会组织、公民可以予以劝阻、教育,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7】对“严重不良行为”有怎样的界定?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猥亵他人;
(八)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九)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8】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进行怎样的矫治?
答:条例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得到进一步强化。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要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社会组织、公民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9】为防止重新犯罪,条例中又有怎样的规定?
答: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矫治教育与身心修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要求其法定代理人配合做好教育等工作。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条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明确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全方面的支持与保障。条例中提出要加强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请问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答:青少年服务台是共青团倾听青少年心声、传递党的温暖的重要载体,统一拨打接听的号码为12355。我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是全国首批区域中心之一,重点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核心功能,为青少年提供“热线+网络+线下”的综合性、全天候服务,在服务未成年健康成长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条例规定,青少年服务台应当建立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工作服务;发现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就明确了青少年服务台应立足职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重点发挥三方面作用。一是优化工作流程,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工作服务,扩大服务覆盖。二是建立青少年服务台和110、12348等热线合作转介机制,发现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联动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妥善处置。三是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自护教育等内容加强宣传,从源头上做好教育和预防工作。
【1】在未成年人行为特点上,校园欺凌受到了广泛关注。此次修订就此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专题教育,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们学校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班会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社交能力,向学生传递平等、友善、互助的价值观,鼓励学生之间建立积极、健康的关系,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
同时,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培训,包括行政人员、班主任、任课老师等,确保他们了解并掌握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这有助于教职工在发现欺凌行为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保护受害学生,并妥善处理欺凌事件。
其次,学校通过开设专门的课程、讲座、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欺凌的专题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培养他们的同理心和责任感,让他们了解欺凌的危害,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
当然,我们学校也对此类事件做了预案,学校针对涉及欺凌事件的学生家长,及时沟通并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孩子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共同预防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总的来说,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友善的校园环境。
【2】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还做了哪些工作?
答:首先是加强法治教育,学校从司法机关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确保法治教育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通过法治课堂、法治讲座、法治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第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学校建立了学生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建立健全心理辅导体系,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定期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预防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第三是加强家校合作。学校定期与家长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及思想动态,以便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同时通过家长会、家校联系群向家长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第四是营造良好校园氛围。学校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文化建设等举措,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集体荣誉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让学生在这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3】听了检察官对《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解读,您有怎样的感受呢?
答:我深感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因此我们一定要强化学校责任,更加注重学生的法治教育和行为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预防和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4】在社会环境上,网络社会带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问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仅仅是家庭个人的问题,更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家长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做了哪些?
答:1、我会以身作则,减少在孩子面前长时间使用电子产品。通过自己的行为给孩子树立正确使用网络的榜样,让她明白网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2、假期里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我会带她参加课外活动、和朋友聚餐、参观博物馆等,这些活动可以丰富她的知识和阅历,拓宽她的视野。同时,也可以让她在现实生活中结交更多的朋友,增强社交能力,减少对网络的依赖。
3、我会主动了解孩子的网络世界。通过与孩子交流她感兴趣的网络话题,拉近与孩子的距离,更好地理解她的需求和心理。多倾听孩子的心声给予她充分的理解,当她遇到问题或困惑时,帮助她正确处理这些问题,避免她通过沉迷网络来逃避现实。
4、我和孩子约定合理使用网络的规则,明确上网时间和目的,并制定了一份合理的上网时间表,明确每天可以上网的时间和使用网络的目的。同时我会监督孩子严格遵守时间表,培养她的时间管理能力。还为她选择一些教育性、知识性的网站和应用程序,让她在上网的同时也能学到有益的知识。
5、我会通过观察她的日常行为和兴趣爱好,发现她的特长和潜力,如画画,然后培养她的兴趣,让她在画画中找到乐趣和成就感,减少对网络的依赖。
【5】听了检察官对《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解读,您有怎样的感受呢?
答:《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出台,彰显了江苏省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高度重视与积极作为,该条例全面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内容,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构建了坚实的知识与品德基础。这不仅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更能提升他们的自我管控能力和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条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清晰且具体,为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标准,这将大大提高对未成年人问题行为的干预效果。尤其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理念,既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又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我觉得《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它将为江苏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江苏省的未成年人将在更加安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1】你认为《条例》中提到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自身、对社会有怎样的影响?
张祎择:我认为那些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影响他们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他们未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从而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但却只能呆在高墙铁网下叹息。而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是巨大的,虽然是隐形的,非物质的,但对公众的安全心理的伤害,对社会的稳定和学习,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
田郁露:作为学生,我认为《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提到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会给未成年人自身和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1、学业受阻,不良行为如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会使未成年人分散学习精力,导致学习成绩下滑。严重不良行为可能会让未成年人面临学校的处分甚至被开除,中断学业,影响未来的发展,甚至失去升学的机会。
2、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会让未成年人产生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长期下去可能会影响心理健康。而且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在冲突中受伤,或者因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感到内疚和恐惧,给心理带来极大的创伤。
3、不良行为会让未成年人在同学和朋友中失去信任和尊重,导致社交关系紧张,难以建立良好的友谊。严重不良行为可能会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社交圈子,与不良青少年为伍,进一步加剧他们的问题行为。这些不良社交关系可能会引导他们走向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4、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会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记录中留下污点,让他们未来发展受限,对他们的未来职业发展和人生规划产生不利影响。一些职业和机会可能会因为他们的不良记录而对他们关闭大门。
5、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会引发社会治安问题。而处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这无疑会增加社会的负担。且不良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示范作用,可能会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跟风效仿。
【2】面对这些行为,你认为未成年人自身应该怎么做呢?
张祎择:首先,我认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关键,我们要明白,诚实、善良、尊重他人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我们可以在心中种下善的种子,让它在成长的路上生根发芽,抵御诱惑的侵袭。
其次,增强法律意识也必不可少,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武器,遇到问题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冲动行事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
此外,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也很重要,应当远离那些有不良习惯、经常参与违法活动的人,以免被他们影响误入歧途。
最后,要学会自我反省和情绪管理,定期自我反省,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有不当之处,及时叫纠正,避免小错酿成大错。
田郁露:1、提高自我认知,时常反思自己的行为,思考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比如,在沉迷网络之后,想一想自己因此浪费了多少学习时间,是否对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通过反思,认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从而产生改变的动力。
2、树立正确价值观,明确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以诚实守信、友善待人、努力奋斗等价值观为指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与同学交往中,坚持诚信原则,不撒谎、不欺骗。
3、培养良好的习惯,为自己制定合理的学习、生活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培养自律的习惯。通过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4、学会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当遇到挫折、压力或不良情绪时,不通过不良行为来发泄。可以采用深呼吸、倾诉、运动等方式来缓解情绪,保持冷静和理智。面对网络、烟酒等诱惑,要有坚定的意志去抵制。明确这些诱惑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5、积极寻求帮助,遇到问题及时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寻求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或者信任老师,向老师反映自己的问题和困惑。老师可以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也可结交良友,选择积极向上、品德良好的同学做朋友,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在良好的朋友圈中,可以获得正能量,远离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