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稽查案

文摘   2024-10-16 20:21   山东  

娄税一稽罚﹝2023﹞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南省BS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娄底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23,357.3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03-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行为。(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你公司2021年10月申请退税的备案单证中编号为531620210161948423与531620210161948425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附的海运提单、集装箱等信息均相同,只是商品的数量及总价不同,属于同一海运提单、一个集装箱分两次报关的情形,汇总这两份出口备案单证情况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离境口岸:盐田,指运港:洛杉矶(美国),集装箱号码:EITU1812661,商品:背包,数量合计为7400个(一单为3680个、另一单为3720个)。2.《海运提单》信息为,船公司:EVERGREENLINE(长荣海运),发货人:HUNANBISHENTRADINGCO.,LTD.(湖南省BS贸易有限公司),收货人:KAZIKAZIIMPORT&EXPORTCO.,LIMITED,集装箱号码:EITU1812661,数量:740箱,DocumentNo.(订舱号):149112571696,B/LNO.(海运提单号):EGLV149112571696,Date:NOV.01,2021。3.《购销合同》信息为,供方:湖南省娄邵皮具制造有限公司,需方:湖南省BS贸易有限公司,数量合计为7400个(一单为3680个、另一单为3720个),价税合计金额为1,072,260.00元(一单为533,232.00元、另一单为539,028.00元)。4.《出口专用发票》信息为,购货单位:KAZIKAZIIMPORT&EXPORTCO.,LIMITED,商品名称:背包,销售额(人民币)合计为956,139.20元(一单为475,485.44元、另一单为480,653.76元)。根据你公司的备案单证信息,检查组首先向船公司长荣海运核实B/L号码为EGLV149112571696的海运提单信息。根据长荣国际船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EGLV149112571696提单复印件,其相关信息为,发货人:DONGGUANLONGTENGBAGCO.,LTD.(东莞市龙腾箱包有限公司),收货人:ACTIVISIONPUBLISHING,INC.,集装箱两个,号码和数量分别为:EITU1812661、740箱和EISU8288608、740箱,DocumentNo.(订舱号):149112571696,Date:NOV.01,2021。与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比较,在发货人、收货人等关键信息方面均存在不一致,集装箱数量也不一致,你公司提供的提单上只有EITU1812661一个集装箱(另外的EISU8288608集装箱则出现在同为“202208湖南河南_P09”案的湖南省娄雅贸易有限公司的备案单证中),由此可看出你公司提供的这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同时,长荣国际船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也通过电子邮件及其附件提供了EITU1812661和EISU8288608订舱人,均为中星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CHINASTARAUTRADINGHOLDINGLTD)。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处一倍的罚款123,357.32元,对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链接:娄税一稽罚﹝2023﹞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南省LY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娄底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95,861.6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03-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1、骗取出口退税你单位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采取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并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申报出口退税3单,取得退税款285,861.64元,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你单位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出口货物涉及64份出口货物报关单、22家船公司计59份海运提单(涉及59个集装箱号),累计退税金额为7,594,685.70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备案单证资料,检查组向相应的船公司查询同时段集装箱号、提单号发现:无法找到相应提单及订舱信息的有2单、经比对发现船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的发货人均不是湖南省LY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备案单证不相符,同时部分提单还存在提单号、航次、格式等项目不一致的有58单。上述总共60单,因你单位备案单证资料中同时段集装箱号、提单号无法找到或备案单证资料与船公司提供的真实提单对应的项目不一致,应确认为虚假单证,虚假单证涉及已退税款7,143,618.09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基础证据: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明细账等、税务文书收件人身份证明、已缴税金汇总表原件。该证据系检查人员从你单位复印或取得,由你单位提供并经你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确认,证明你单位的纳税主体及资格、纳税申报及退税情况、账务情况。主要证据:1、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531620210161948422与531620210161948414的备案单证复印件,该证据系检查人员从你单位复印,由你单位财务人员签章确认。2、长荣国际船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中星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龙腾箱包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提单、收付款等资料,该证据系以上公司分别复印或提供,由各公司分别签章确认。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该证据系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相关人员依法询问并记录,由被询问人员、询问人、记录人签字确认。4、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530420220040121787的备案单证复印件,该证据系检查人员从你单位复印,由你单位财务人员签章确认。5、HMM(韩新海运)、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基米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AIBOINTERNATTONALCO.,LIMITED(艾博国际(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提单、收付款等资料,该证据系以上公司分别复印或提供,由各公司分别签章确认。6、备案单证复印件,该证据系检查人员从你单位复印,由你单位财务人员签章确认。7、MAERSK(马士基)、OOCL(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AG(震天国际货运)等22家船公司提供的提单等资料,以及向船公司订舱的部分货代公司的情况说明、提单、收付款等资料,该证据系以上公司分别复印或提供,由各公司分别签章确认。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处一倍的罚款285,861.64元。对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来源:娄底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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