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啊*食品店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陶味园®窑鸡•调味粉”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为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预包装食品“陶味园®窑鸡•调味粉”调味料”的购进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陶味园®窑鸡•调味粉”调味料”2包,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行为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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