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宣传 | 11.25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对家庭暴力说“不”!

政务   2024-11-25 20:07   青海  

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

有些人觉得家里吵吵闹闹、打打骂骂

都是私事、家务事别人管不着


家暴绝对不是“家务事”

反对家庭暴力

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可以向哪些机构寻求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

不适当的“动口”

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01

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02

语言暴力(精神暴力)




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03

性暴力




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04

冷暴力




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



反家暴明确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

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其监护资格



反家暴法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

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同时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

继续负担相应的费用

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案要担责


反家暴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

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

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01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首要方法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02

警方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警方出具的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03

实行临时庇护制度




按照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请大家一牢定记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责!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说“不”!





往期精选


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家暴,转发让更多人知道!

严禁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四部门出手→

你的身份证到期了吗?赶紧查查

以案释法 | 经授权放弃抢救,却被亲属告上法庭,构成侵权吗?



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审核:麻昌俊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青海普法
面向社会公众,以简明、新颖、活泼的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社会公众提供法治资讯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