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早安】洛阳最新拟征地通告!

民生   2025-01-16 07:05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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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拟征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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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5年度第一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预通告

洛政通〔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时代西路以东、玉泉街以西、司马光路以南、时代南路以北范围内,涉及李村街道李南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仓储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李村街道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同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通告时间: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5日。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5年度第二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预通告

洛政通〔20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李村大街以东、玉泉街以西、用地界以南、用地界以北范围内,涉及李村街道油赵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李村街道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同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通告时间: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5日。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5年度第三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预通告

洛政通〔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两个地块:地块一位于玉泉街绿化控制线以东、用地界以西、梁村路红线以南、司马光路红线以北范围内,地块二位于用地界以西、用地界以东、时代南路以北、司马光路以南范围内,涉及李村街道油赵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仓储、交通运输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五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李村街道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 号)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同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通告时间: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5日。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六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通告

洛政通〔2025〕4号

2024年9月30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869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9.200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用地位于伊滨区李村镇、寇店镇,四至范围为地块一:东至柿园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地块二: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司马光路、北至康庄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7458公顷,其中农用地1.5635公顷(耕地0.7182公顷、园地0.3139公顷、林地0.5069公顷、其他土地0.0245公顷)、建设用地0.1823公顷;

征收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1.5661公顷,其中农用地0.9952公顷(耕地0.1141公顷、林地0.8811公顷)、建设用地0.5709公顷;

征收李村镇袁沟村集体土地0.674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767公顷、园地0.0097公顷、林地0.3883公顷、其他土地0.0002公顷);

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0.280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482公顷、林地0.032公顷);

征收李村镇武屯社区集体土地0.110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102公顷);

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2.7092公顷,其中农用地2.6690公顷(耕地1.7998公顷、林地0.8018公顷、其他土地0.0674公顷)、建设用地0.0402公顷;

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255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0131公顷、林地0.2419公顷);

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858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6735公顷、林地0.1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3〕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74.005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将725.6119万元社保费用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拆迁安置。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与被拆迁群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做好被拆迁群众补偿安置工作。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八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通告

洛政通〔2025〕5号

2024年9月30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03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33.529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用地位于伊滨区庞村镇,四至范围为地块一:东至门庄村、窑沟村用地界,西至大谷路,南至窑沟村用地界,北至门庄村用地界;地块二:东至钢制产业园已批地块、大谷路,西至赵屯村用地界,南至赵屯村、掘山村用地界、沙河北路,北至赵屯村、掘山村用地界。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庞村镇掘山社区集体土地8.604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3.3700公顷、林地5.0286公顷、其他土地0.2056公顷);

征收庞村镇门庄村村集体土地6.0906公顷,其中农用地6.0365公顷(耕地0.4909公顷、林地5.3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31公顷)、建设用地0.0541公顷;

征收庞村镇窑沟村村集体土地8.368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9196公顷、园地0.4720公顷、林地1.8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8公顷);

征收庞村镇掘山社区集体土地4.191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5196公顷、园地1.65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0公顷);

征收庞村镇赵屯村村集体土地3.640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517公顷、林地3.37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9公顷);

征收庞村镇东庞村村集体土地2.635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250公顷、林地2.59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3〕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766.208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将2644.4953万元社保费用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拆迁安置。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与被拆迁群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做好被拆迁群众补偿安置工作。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渠滨路(东山路一李村大街)段
建设工程征收土地通告

洛政通〔2025〕6号

2024年12月23日,渠滨路(东山路一李村大街)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29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7.55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用地位于诸葛镇上徐马社区、苏沟社区,李村镇陈沟社区、耿沟社区、老井社区、雷村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李村大街、西至南环线、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诸葛镇上徐马社区集体林地0.0430公顷、建设用地0.1124公顷,以上合计0.1554公顷;

征收诸葛镇苏沟社区集体耕地0.0429公顷、林地0.1028公顷、草地0.14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5公顷、建设用地0.0161公顷,以上合计0.3392公顷;

征收李村镇陈沟社区集体耕地0.6853公顷、林地0.6249公顷、草地0.113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9公顷、建设用地0.6333公顷,以上合计2.1936公顷;

征收李村镇耿沟社区集体耕地0.19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5公顷,以上合计0.2331公顷;

征收李村镇老井社区集体耕地0.8774公顷、林地0.3733公顷、草地0.3420公顷、其他农用地0.6996公顷、建设用地0.5910公顷,以上合计2.8833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雷村社区集体耕地1.0772公顷、种植园地0.0432公顷、林地0.1891公顷、草地0.1879公顷、其他农用地0.2502公顷,以上合计1.747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23.056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将595.6420万元社保费用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拆迁安置。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与被拆迁群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做好被拆迁群众补偿安置工作。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5日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统筹:武平乐 | 审核:郭长伟
责编:赵雪丽 | 编辑:杨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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