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十不准”、“十个必须”

文摘   2024-11-22 09:03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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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

“十不准”、“十个必须”


01

  登高作业人员“十不准”



01


酒后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深度近视等疾病不准登高。




02


无人监护不准登高。


 

03


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扎紧裤管时不准登高作业。



04


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准登高。




05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




06


梯子无防滑措施、未穿防滑鞋不准登高。



07


不准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不能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08


携带笨重物件不准登高。



09


高压线旁无遮拦不准登高。



10


光线不足不准登高。


0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十个必须”



一、必须做好培训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专门或者经常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资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情况的管理。

二、必须实施职业禁忌限制。

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全覆盖体检筛查,严禁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及相关工作;酒后、突发身体不适、精神异常等不得上岗。

三、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评估。

高处作业前,必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设备设施稳定性、工作区域的安全状况等因素,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后方可作业。

四、必须开展作业前安全交底。

高处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预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详细说明有关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掌握各班组当天作业人员、工作内容和安全风险点,发放安全防护用品,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

五、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高处作业现场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督促作业人员履行自我安全防护义务,发现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防护用品佩戴不到位等情况应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并履行报告制度。

六、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严禁使用过期损坏的防护用品。

七、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必须在高处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夜间作业的要设立红灯示警,提醒人员注意安全。高空作业的沿口、洞孔处,设置必要的护栏和标识,以防发生失足踏空。

八、必须保持作业下方区域安全。

高处作业时,严禁在高空作业人员下方停留、通行,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应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高空向下方掷物,需要传递物件时,应使用绳索、吊篮等工具。

九、必须做好恶劣天气预警应对。

高空作业中要加强对大风、雨、雪、雷电等天气情况的预测预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提示。雨雪天气下从事高空作业必须做好专门的安全防护,在作业前将作业现场的冰霜、雪、水进行清除,并注意采取防冰冻、防滑措施。遇风速超过10.8m/s以上以及雷电、暴雨、大雾等极端气候条件,应果断停止一切露天高空作业活动。

十、必须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相关单位应根据预防高坠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关于管理人员、工作部门、作业人员的奖惩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结合以上“十不准”和“十个必须”要求,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形成有力震慑。



来源:茶陵县应急管理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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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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