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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4〕7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55号)规定,现将2025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5年“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指标。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地按要求用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各地财政部门应将省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2025年度政府预算。
二、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建立相关任务项目库,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附件:2025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前批)安排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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