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试行)》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利剑,明确了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问题,通过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规范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
《细则(试行)》中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主要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细则(试行)》明确: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违法行为经举报查实结案后,可获奖励。
《细则(试行)》要求,获得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如: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此外,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细则(试行)》将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明确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考虑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重大违法行为常常更隐蔽和不易察觉,为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细则(试行)》中特别明确了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条款,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适当提高了奖励标准。
《细则(试行)》中对举报人定义清晰、权责明确,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同时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通过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支持和引导举报行为,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