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我们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严守组织纪律是我们党不断成长壮大的根本保证。
任何党员,如果目无组织,试图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者游离于组织之外,甚至背叛组织,迟早都是要出问题的。为强化组织意识,以下案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情形和突出问题进行剖析,通过真实、直观、生动的案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供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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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州原副州长、某市原市长洪某,在工作中居高临下搞“家长制、一言堂”,许多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事先定调,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对市委作出的决定,洪某还擅自有选择地执行。但凡与自己想法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就拖着不执行。有一次,市委制定了一项决议,然而洪某对此却有另外的想法。于是,每次市长办公会,洪某就把这个议题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议。”这次推下次,下次再推下次,最终这件事情不了了之。
最终,洪某被予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规定,洪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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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此为戒,深刻认识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要增强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对上级决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搞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抵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政府权威和公信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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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费某在牵头负责县委全面工作期间,某市正在酝酿该县委常委补缺人选,向费某征求意见。费某认为,时任副县长宫某工作不错,能力较强,重用为县委常委合适。此后,市委考察组在找费某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宫某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不良反映时,费某表示未听到宫某有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然而在不久后,费某先后三次收到徐某打来的举报电话,反映副县长宫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费某都说,等他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事后,费某找宫某了解情况,宫某让其放心,称自己没有问题;费某又向该县常务副县长询问了这一情况,得到没有听到过相关反映的反馈。费某在市委选拔任用宫某担任县委常委考察个别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收到的有关宫某生活作风方面的举报情况。宫某在受到重用后不久,便因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费某收到举报后并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导致存在问题的干部通过考察被重用,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终,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费某党内警告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费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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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在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要高悬问责利剑,强化责任担当,对失职失责者严肃问责。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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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叶某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5次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之后,在该区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排查时,叶某不如实填报自身情况。最终,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规定,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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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仅仅是个人“私”事,更不能“说走就走”,只有忠诚于组织,履行好程序,出国(境)才能名正言顺。未经组织批准,违纪违规私自出国(境)也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党纪政纪、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要措施。世界那么大,可以去看看,但违规违纪去看,绝对不允许。党员干部应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深刻认识到擅自违规出国(境)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让遵规守纪成为一种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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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县委拟将钟某和宛某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由于基层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加班也很多,宛某、钟某找借口逃避组织任命。在组织谈话过程中,钟某以“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为由,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考察组,她不接受组织提拔;宛某以“自己的身体可能应付不了新的工作岗位”为由不接受组织提拔。经组织决定,给予钟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某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其调离县财政局。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规定,钟某、宛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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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宛某二人计较个人得失,同组织讨价还价,对工作挑肥拣瘦,缺乏责任心、进取心,丢失了艰苦奋斗、勇于担当的精神,折射出个别党员干部党性意识薄弱、组织观念淡漠、规矩意识淡化的问题,不仅与自身党员干部的身份不相符,还严重损害党组织的威信,应依规依纪从严处理。
不可否认,组织决定有时会同个人利益产生矛盾、发生碰撞,在这个时候,能不能自觉做到服从组织决定,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有力检验。当前,还存在着一些党员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从,或者不完全服从,甚至有选择性地服从,只服从对自己有利、有益的,否则就不服从,严重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党员干部要把服从组织决定作为应尽义务,把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摆在更高位置,始终保持干事创业激情,勤勉履职才能不愧对组织培养。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就应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唯有这样,才能维护组织权威,确保党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党员干部要坚守精神家园,经常清理思想 " 灰尘 ",正确看待个人荣辱得失,自觉摒弃头脑中的 " 小我 ",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在个人得失面前保持清醒,永远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心里、摆在首位,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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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时,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和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经审查调查,汤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定给予汤某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以及第九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规定,汤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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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无论是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这些工作中的大事,还是涉及个人家事、家产这些看似个人的“私事”,一定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否则必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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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纪律红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编辑 | 黄潇潇
校审 | 夏玉章
审核 | 沙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