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在合肥当场查处!

时事   2025-01-05 16:03   安徽  
近日,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
5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4年12月16日上午,交警支队新站大队在新站区文忠路与新汴河路附近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厢式货车。经核查,该车运载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约600箱,重17吨。


目前,案件已移交新站分局治安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近日,交警支队瑶海大队在巡逻中发现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货车,民警在拦停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后,当场查获烟花爆竹500余箱,共计2500余件。


目前,该车辆和驾驶人已移交瑶海分局龙岗派出所依法处理。



 案例三 

2024年12月18日上午,交警支队蜀山大队接到线索,一辆外地货车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民警迅速锁定车辆位置,并在肥东县夏岗村内的两栋民房内找到存储的烟花爆竹。经清点,现场共存放各类烟花爆竹制品约2000余箱。


目前,案件已移交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进一步侦查。



 案例四 

近日,交警支队经开大队在工作中查获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民警对现场存放的爆竹进行逐箱清点,最终查获爆竹200余箱。经核查,该车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我市。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日前,交警支队瑶海大队在肥东县东风大道附近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货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250余箱。


目前,案件已移交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处置。




警方提醒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任海怡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董媛康
出品 | 合报E线为民融媒体工作室
一审 | 董媛康;二审 | 束芳;三审 | 许超众


合肥日报
《合肥日报》是中共合肥市委机关报,2009年11月8日创刊,坚持“主流、责任、权威”的办报理念。(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170003)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