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警示】十字路口不减速,忽视安全酿事故(城关镇)

文摘   2024-11-29 08:44   陕西  

01 道路交通事故视频
0交通事故经过、地点及成因分析


    2024 年 10 月 22 日 11 时许,仲某某持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 AGE***6 小型客车沿乾县城关镇柳池村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池村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孙某某持 C1D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陕 DZ***9 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仲某某驾驶机动车十字路口超速行驶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因素之一;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十字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又一因素。

    仲某某、孙某某各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现场照片


交通普法课堂

    路口、坡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乾县交警提醒

“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与交警指挥的路口

并不是可以“肆意妄为”

更应该谨慎驾驶

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

离不开一个“让”字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心中牢记

减速、观察、慢行!

-END-


平安乾县·与您同行
来源:事故科

乾县交警大队
欢迎关注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众号!在这里,您能便捷查询交通违法、办理车驾管业务,一键举报违法行径并接收精准信息提醒。我们还专注法规宣传、分享案例,贴心提供便民咨询与办事指南,全方位为您的出行保驾护航,伴您一路畅行无忧。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