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格控制火源,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夯实生态文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
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吸烟、生火取暖、烧烤、野炊;
(二)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使用火把照明、放孔明灯;
(四)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烧山驱兽、烧野蜂窝等;
(五)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焚烧杂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用火;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等行为;
(八)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九)严禁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危险行为。
四、全县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六有”措施在重点林区和路段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点,多措并举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属地辖区森林防火责任。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其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禁孕妇、儿童、老人参加扑救。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因防治病虫、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八、违反本禁火令的规定,由林业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
举报电话:
余庆县应急管理局 0851-24704838
余庆县林业局 0851-24629119
子营街道办事处 0851-24700411
白泥镇人民政府 0851-24621577
龙溪镇人民政府 0851-24711372
构皮滩镇人民政府 0851-24721030
花山苗族乡人民政府 0851-24731002
大乌江镇人民政府 0851-24755221
敖溪镇人民政府 0851-24761037
龙家镇人民政府 0851-24752192
松烟镇人民政府 0851-24771062
关兴镇人民政府 0851-04791073
余庆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来源:今日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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