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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2日上午,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莱芜派出所、凤翔街道办事处对澄海区凤翔街道由群众当日来电举报的一无名小型生猪屠宰作坊立即进行核查。经查,陈某某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本机关现场将涉嫌违法屠宰的活猪11头、生猪产品324.2千克、屠宰刀具八把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1月22日下午,本机关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区公安分局查处。11月27日,区公安分局复函称本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支撑构成违法嫌疑人的非法经营罪,将该线索退回本机关处理。鉴于当事人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充分并能相互印证,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决定对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当事人陈某某进行立案查处。 |
|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定 |
| 通过非税系统方式收费直接将处罚款交至澄海区财政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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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陈某某于2025年1月2日,已交罚款共计778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