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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1万余件,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长土派出所发现辖区一仓库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贡井公安分局联合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开展工作查证,该仓库不具备烟花爆竹存放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仓库承租者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资质,涉嫌违法犯罪。
贡井警方对此立案侦办。经清查,现场存放各类烟花爆竹1万余件,涉案金额80余万元,4名涉案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查获1400余箱,2人被刑拘
此前,南京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江宁区汤山街道一空房内,有人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该储存窝点位置偏僻,有近200平方米面积,属于当地的个体店主李某。自2024年7月起,李某为谋取私利,伙同柯某先后花费24万余元,从邻近省份的烟花爆竹市场多批次购买烟花爆竹,通过租赁私人货车,分批运输至其租赁的空关房内,在其经营的商店出售牟利。
目前,李某、柯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扣押处置。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8箱,车主被拘留
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
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
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作为燃烧爆炸物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都具有高危属性
当前
烟花爆竹行业已进入产销旺季
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
加强安全防范十分重要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提示卡
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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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编辑:王丽
一审:龙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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