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
全面调查即将开展
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优化服务业核算,国家统计局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将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二、调查对象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统计原则
四、调查内容
五、调查时间
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由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
(一)名录核实
依据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信息,参考部门行政记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
(二)业务培训
由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
七、调查要求
各调查单位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统计机构在查询或核实统计数据时,核查对象单位应按时、按要求提供数据填报凭证资料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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