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案件当事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伤人后没有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救助,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4年5月29日凌晨5时15分许,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县城区莲花公园附近发生一起小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火速赶往现场,发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不知所踪。民警一边安抚伤者情绪,协调120救护车迅速对其进行救治,同时分组对事故现场开展缜密勘查。5时46分许,肇事司机迫于强大的心理压力,在他人的劝导下主动投案,民警立即将其带回调查。经查,驾驶人胡某,男,临澧县人,持C1驾驶证。事发时胡某驾驶湘J6**11小车,在行经朝阳东路与农科路交叉路口时,将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丁某撞到,造成丁某全身多处骨折,所幸未危及生命。胡某下车查看后,以为伤者买水为由驾车离开现场。经血样送检,胡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判定标准,涉嫌危险驾驶。办案民警依法吊销其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11月14日,临澧法院对胡某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判决。目前,胡某已被临澧县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