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地内的河道上修建一座蓄水坝,并在蓄水坝下游放置游船等游乐设施,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能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等文件。
经执法人员皮尺测量,蓄水坝南北长0.5米,东西长15米。执法人员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或拆除蓄水坝,挪走游船。后经现场复查,该公司已拆除了蓄水坝、挪走了游船。后续执法人员依照办案程序,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根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河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案当事人在检查时不能出示其修建蓄水坝及在蓄水坝下游放置游船等游乐设施的行为的相关部门的审批,且在整改期限内该公司没能取得审批。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在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河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依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执法机关作出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决定。
河湖是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对于生态平衡和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然而,近年来,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擅自利用河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他们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污染水体、改变流域结构、破坏生态平衡,导致了水质恶化、鱼类减少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背离了我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承诺。我们应该齐心协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河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文:梁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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