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通报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建筑〔2024〕27号)以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建管〔2024〕16号)的工作部署,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推动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通报二起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仙游县中心粮库二期项目
串通投标案件
案件简介:2023年1月19日,仙游县中心粮库二期项目在仙游县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开标时,莆田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雷同分析显示福建某港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亿建工有限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码、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一致,并生成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经查,福建某港建工有限公司投标责任人林某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某亿建工有限公司投标责任人系廖某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福建某港建工有限公司将仙游县中心粮库二期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委托公司预算员编制,但该预算员同时承接了福建某亿建工有限公司关于仙游县中心粮库二期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导致福建某港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亿建工有限公司两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传平台后出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和加密锁序列号均一致的情形,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第四条第(十)项第3点的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福建某港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亿建工有限公司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罚情况:2024年5月8日,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福建某港建工有限公司、福建某亿建工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福建某港建工有限公司、福建某亿建工有限公司各56765.09元,主要负责人林某玲、廖某煌各2838.25元,并将两家公司录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二、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海滨村)串通投标案件
案件简介:2023年8月11日,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海滨村)在仙游县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开标时,莆田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雷同分析显示福建中某运建设有限公司与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码、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一致,并生成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经查,福建中某运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责任人程某琴,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责任人系毛某敏,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福建中某运建设有限公司将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海滨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委托外包预算员兼职编制,但该外包预算员同时承接了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海滨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导致福建中某运建设有限公司与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传平台后出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和加密锁序列号均一致的情形,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第四条第(十)项第3点的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福建中某运建设有限公司与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罚情况:2024年5月24日,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福建中某运建设有限公司、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福建中某运建设有限公司、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50501.55元,主要负责人程某琴、毛某敏各2525.08元,并将两家公司录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