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
2.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新时代推广普通话工作12字方针:聚焦重点,全面普及,巩固提高。
4.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点领域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
5.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优势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
6.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我国的基本语言政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健康的语言生活,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
7.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9.《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实现儿童听懂、敢说、会说的普通话学习目标,为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奠定良好语言基础。
1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12.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出现用语用字不规范问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13.中国残联、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布的《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国家通用盲文方案》分别规定了通用手语常用词汇的规范动作和用盲文书写国家通用语言的规则。
14.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定在每年九月的第三周。
第27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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