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抚养费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亲子关系的消失。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张小某的父亲张某(本案被告)与母亲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张小某由其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某支付抚养费80000元;原告张小某的两份保险由李某交纳至期满。离婚后,母亲李某独自照料原告生活,在学业、健康、兴趣发展上投入非常多。
十几年来,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加之原告生病、做手术住院花费巨大,所需花费已经远远超出原调解书约定的数额。仅凭母亲李某的收入已经无法负担原告张小某的教育、医疗等投入了。因此原告于2023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张某增加其抚养费,同时支付其成长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
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且系家事纠纷,端氏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原告的父母已经离婚多年,矛盾较大,且各自组成了新的家庭,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二人离婚已经十多年,社会物价水平、原告学习情况(正在读高中)、身体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向父亲张某(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提出增加抚养费属于合理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原告身体状况和学习生活需要,原告父亲张某、母亲李某的收入情况以及张某、李某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酌定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多支付抚养费531元,同时支付原告在成长过程中因看病住院花费的一半。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张小某2009年6月起至2023年12月期间增加的抚养费89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张某从2024年1月起于每月3日前支付原告张小某当月增加的抚养费531元,支付至2025年7月。
三、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张小某医疗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四、驳回原告张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抚养孩子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有能力一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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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沁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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