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残疾人事业全过程。
明确政府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残工委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明确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等事务性工作;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捐助、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和就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结合近年来的新的形势和新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入规则和特殊情形,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明确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明确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比例;优化用人单位减免和缓缴残疾人保障金条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并细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
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加大对有关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的残疾人,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重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补贴和奖励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九个方面。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协作。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对虚报、瞒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
来源:江苏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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