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文摘   2024-12-04 15:58   江苏  

最新政策解读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体现中央要求,突出江苏特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01
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制度化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对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部署。《办法》遵循党中央、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方向、总原则、总目标,坚决对照落实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确立了“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残疾人就业总目标,完善服务和保障制度,确保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
二是推动实现“两稳两提”目标的制度化保障。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稳定残疾人就业形势、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能力提升、促进就业服务水平提质的“两稳两提”目标。《办法》围绕这个阶段性目标,同时从服务更远目标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性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归属,细化工作举措,强化监督保障,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促进广大残疾人更好享有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前进道路上要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残疾人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本质内涵之一。《办法》通过明确政府职责、压实用人单位责任、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强化保障管理,建立起完整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有效实现。


02
完善领导和管理体制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残疾人事业全过程。


明确政府职责

    明确政府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残工委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明确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等事务性工作;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捐助、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和就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03
明确要求和标准






强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

     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标准

     结合近年来的新的形势和新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入规则和特殊情形,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框架

     明确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明确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比例;优化用人单位减免和缓缴残疾人保障金条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并细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04
建立示范和引导机制
强化国家机关示范作用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

建立补贴和奖励制度

     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加大对有关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的残疾人,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05
健全保障金征管制度

明确保障金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健全减免和缓缴政策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规范保障金的支出范围

     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重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补贴和奖励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九个方面。



06
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建立协调共治机制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协作。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建立用人单位约束机制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对虚报、瞒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





来源:江苏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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