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沂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源政字〔2024〕31号)批准同意,现将沂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示如下: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沂源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33421.59平方米,保护范围为宗地图所示红线内的区域,东侧以J3-J10连线为界;南侧以J10-J14连线为界;西侧以J1-J14连线为界;北侧以J1-J3连线为界。
松崮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2929.08平方米,保护范围为宗地图所示红线内的区域,东侧以J2-J3、J5-J6连线为界;南侧以J4-J5、J6-J7、J8-J10连线为界;西侧以J1-J10连线为界;北侧以J1-J2连线为界。
唐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1101.56平方米,保护范围为宗地图所示红线内的区域,东侧以J2-J3、J4-J5连线为界;南侧以J3-J4、J5-J6、J7-J8连线为界;西侧以J1-J8连线为界;北侧以J1-J2连线为界。
何万祥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纪念碑占地面积为634.24平方米,保护范围为宗地图所示红线内的区域,东北侧以J2-J5连线为界;东南侧以J5-J9连线为界;西南侧以J9-J14连线为界;西北侧以J14-J2连线为界。
烈士陵园以外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全县陵园以外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共两处,分别为南涧抗战纪念碑和松山战斗纪念碑。南涧抗战纪念碑保护范围为以纪念碑为中心,直径3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松山战斗纪念碑保护范围为以纪念碑为中心,直径5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沂源县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英名墙、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措施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镇办要加强对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晰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主体、明白保护责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完好无损,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附:各烈士纪念设施宗地图
编辑:杨文文 责任编辑:吴本民
编审:亓增明 监制:李冬
新闻 商务热线:0533-6240216
邮箱:yy62402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