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人!明年起!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代收生活垃圾代运费

民生   2024-12-10 11:5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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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

委托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代收生活垃圾代运费的通告


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推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正常、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晋宁区城区生活垃圾代运费收缴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将委托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代收生活垃圾代运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收范围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昆阳城区范围内,与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供用水合同关系的城镇居民户(含暂住人口),由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代运费;其余各类商业经营场所、单位、非直接抄表到户的自来水用户以及未与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供用水合同关系的城镇居民等,由昆明市晋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收取。


二、施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


三、收费标准


      按照《印发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字〔199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减免政策


(一)在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抄表周期内,用户月均用水量未达到3立方米的视为空置房,免收该抄表周期内生活垃圾代运费。

(二)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残疾人群体等符合减免政策的缴费义务人,可凭有效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至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或昆明市晋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减免手续,符合减免条件的,减半收取生活垃圾代运费。


五、其他


(一)对于已交纳2025年1月1日后生活垃圾代运费的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合同关系的城镇居民户,由原收费单位进行退还。

(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代运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代运费的,由执收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缴拖欠费用。


咨询电话:0871-67800003

特此通告。

昆明市晋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6日

   

来源:晋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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