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
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2021年7月,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日常工作中,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
而在2023年4月,公司人员审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时,认为他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这份报销单据上可以看到,徐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乘坐高铁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并于同年11月25日早上9点半左右,乘坐高铁返回。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认为徐某有三次相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就作出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仲裁判违法解除
公司不服遂起诉员工
徐先生收到决定以后表示不服,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该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请求,要求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发放的项目奖金的请求。公司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将徐先生起诉至法院。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某完成工作以后,未于当晚返回南京,次日返回后,又在工作时间内没回公司工作,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旷工。
法院:
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那么,对于这样一起由“出差”引发的官司,法院会如何认定?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晓华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
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的当日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并未明确规定。 员工出差在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这是符合常理的。
冯晓华表示,劳动者作为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5点多钟完成工作,选择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
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法院认为,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冯晓华表示,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是绝大多数公司的做法。而且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返回南京以后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过了公司审批,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存在不妥。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应该及时作出提醒,经过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才可以解除。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最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目前,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董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