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故意“称重不去皮”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将查处的两起“称重不去皮”典型违法案例向社会公布,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一、大连百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案情回顾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百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的案件线索。
经查,2024年9月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用餐,选购了售价为168元/市斤活飞蟹3.37市斤(实际重量2.67市斤)、售价为128元/市斤虾爬子1.78市斤(实际重量1.08市斤)、售价为168元/市斤大黄鱼1.12市斤(实际重量0.42市斤)、售价为38元/市斤活蛏子1.84市斤(实际重量1.14市斤)、售价为78元/市斤夏威夷扇贝1.9市斤(实际重量1.2市斤),共支付1200.28元。“少秤”原因系当事人在称重时故意不“去皮”(一个塑料筐,重0.7市斤)。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销售海产品时故意“称重不去皮”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34.35元、罚款7000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案例二、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官珍天天旺海鲜商行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案情回顾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官珍天天旺海鲜商行涉嫌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的案件线索。
经查,2023年12月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摊位共计购买包括海螺(6市斤,销售价格45元/市斤)在内四种海鲜,消费650元。实际海螺重量为5.2市斤,“少秤”0.8市斤。“少秤”的0.8市斤系当事人在称重时故意不“去皮”(一个不锈钢盆)。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销售海产品时故意“称重不去皮”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364.4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来源:大连发布、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李晓玉
责编:王晓领 审核:李德强